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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劉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楊志達對抵押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1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債務人楊志達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22日、110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300萬元、10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8年4月22日起至128年4月22日止、110年9月22日起至130年9月22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加付違約金。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3,370,629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放款繳息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6月5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苑裡鎮
苑西

117

83.99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6
苑西段117地號
苑裡鎮西平里1鄰忠仁街16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39.6
二層:54.58
騎樓:12.28
合計:106.4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