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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謝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18日簽發票面金額26,292,000元,到期日為113年4月28日之本票1紙,並約定利息。聲請人於屆期後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債務人尚積欠18,987,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5月23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1155

1860
全部

2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1180

820
全部

3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1190

427
全部

4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1178

2900
全部

5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1190-1

313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659
外獅潭段1178地號
獅潭村9鄰獅潭116之1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228.33
二層:228.33
合計:456.66

全部

664
外獅潭段1190-1地號
獅潭村9鄰獅潭116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
一層:78.32
二層:79.63
合計:157.9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