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怡均 
相  對  人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
      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7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即分別於⑴112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⑵113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75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⑶113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25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⑷10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1,300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23年7月30日止;⑸10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萬元,其借款期間為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18年7月30日止,另約定按月付息,如未依約清償利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48,639,637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逾期未繳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7月26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項、第24條第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蘆竹湳段
蘆竹湳小段
625-2
3413
1/1

2
苗栗縣
頭份市
永貞段

1296
194.74
1/2

3
苗栗縣
頭份市
蘆竹湳段
蘆竹湳小段
621-25
2
1/2

4
苗栗縣
頭份市
蘆竹湳段
蘆竹湳小段
621-26
2
1/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94
蘆竹湳段蘆竹湳小段625-2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
工業用
RC構造、鋼架造
2層
一層:2258.56
二層:2069.62
地下層:142.53
合計:
4,470.71平方公尺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