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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徐慧媚  
相  對  人  饒敏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陳鑫業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陳鑫業於111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835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至141年12月12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債務人陳鑫業自113年6月12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804萬4,375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9月16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陳鑫業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雖表示已與聲請人代理人聯繫欲自行出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本院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協商過程中之方案,不影響抵押權行使,仍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是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義民

420

49.44
1/1

2
苗栗縣
頭份市
義民

423

351.95
564/10000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87
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41.29
二層:21.58
三層:39.81
四層:37.11
五層:20.96
地下層:50.21
合計:210.96
陽台等:25.24
1/1
共有部分:義民段298建號、357.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