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代 理 人 李杰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上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且所提更生
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
惟伊於上開更生方案經
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工作時有時無,
非常不穩定,目前已三個月無工作收入,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
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
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並未提出資料
佐證,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7月11日發函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攸關本院審查其聲請延期清償之相關文件,該函已於同年7月19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
迄未依限補正上開證明文件,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自113年7月13日加保於郁之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附卷可稽,則其主張因無工作收入,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事,即難採信。
揆諸首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