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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杜昱廷  
相  對  人  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享鑫  



相  對  人  林秀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如附表提示日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9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6月12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12日

002
112年8月10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0日

003
112年8月25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5日

004
112年9月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日

005
112年9月4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4日

006
112年9月1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1日

007
112年9月1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11日

008
112年9月25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25日

009
112年10月2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日

010
112年10月13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13日

011
112年10月24日
1,4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24日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 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