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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智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婷  

相  對  人  曾崑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9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6月10日
19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2
111年7月1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3
111年8月5日
52,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4
111年8月5日
112,7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5
111年8月5日
20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6
111年8月9日
332,5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007
111年8月9日
195,000元
未記載
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