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何瑋桔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費用及
報酬共新臺幣參萬元,逾期不預納,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於113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而其
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
上開債權行使權利,且聲請人無配合
律師及
適當人選可擔任
本案遺產管理人,為保障上開債權,
爰依
民法第1178條、
非訟事件法第149條規定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催收字第1116804615號函文意旨,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催收字第1116804615號函、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
暨欠款餘額明細、本院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拋棄繼承公告、查詢拋棄繼承回函、被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就其主張已釋明。
三、
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四、本院審酌依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被繼承人名下僅有2012年日產汽車一輛,而未來遺產管理人須處理清償債務相關事宜,將耗費一定時日及成本,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確有命聲請人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費用及報酬新臺幣30,000元,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