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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榮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係「本院100年度司繼」誤寫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