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王炳人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徐榮貴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1100年度司繼」之記載,係「本院100年度司繼
」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