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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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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賀春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相對人目前設籍於頭屋鄉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頭屋鄉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