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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林士紘即林志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
    ,相對人已出境外國,並於民國109年2月7日為遷出登記,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確已出境,未入境,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附卷可佐,足見聲請人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其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