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士紘即林志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
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對相對人寄發
債權讓與之通知
,
惟相對人已出境外國,並於民國109年2月7日為遷出登記,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憑證、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確已出境,
迄未入境,復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附卷
可佐,足見聲請人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其就
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