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司調字第31號(調7)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至言
相 對 人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相 對 人 黃歆雁
代 理 人 徐博洋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司調字第3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下午3 時7 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出席人員如下:
書 記 官 林岢禛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51,443 元,及
(1)
按本金105,186 元計算,自民國112 年10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3.77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違約金。(2) 按本金946,257 元計算,自112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
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徐至言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徐博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岢禛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