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俊偉
被代位人 郭添進
訴訟代理人 郭國麟
訴訟代理人 郭峯桂
郭國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緣
被 告 郭淑娥
郭秋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郭淑芬
郭秀玲
林明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寒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並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