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騰遠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苗栗縣大湖鄉公所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