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詠彬
相 對 人 黃國華即仝盛工程行
劉吉騰即大奇工程行
王國璋
林宜萱即晶舜工程行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依
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
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並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亦非顯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