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新榮
相 對 人 栓豪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受雇於
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
期間受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1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雇主證明書、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單據及出勤單影本等件為憑。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