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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皇瑛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陳志寧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代  理  人  程雅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代  理  人  楊明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邱玉蘭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林星瀚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以其有附表一所示債務為由,具狀聲請更生(聲請人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聲請調解,因於調解不成立後20日內聲請更生,依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聲請日視為更生之聲請日),然除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卷第25至28頁)之「聲請前兩年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位登載「薪資收入、餐廳服務員、每月約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以及提出其上僅載有力盛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盛公司)所得之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調解卷第31、33頁)外,就其餘收入狀況均未陳報。本院遂於113年10月25日以苗院漢民睦113消債更82字第27582號函(下稱補正函;本院卷第41、42頁)命其於補正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㈡自聲請日起回溯2年內之各項工作收入數額(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以兼職、打零工收入或以領現金方式收取報酬之收入)及相關證明(如:每月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所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㈥請提出名下存摺自聲請日回溯2年內之交易明細(不可有彙總登錄情形)」,且補正函已於113年11月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113年11月4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119頁)在卷可稽上開補正事項旨在確認聲請人收入狀況、財產內容,以供本院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債務經扣除財產後之數額、審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要件等攸關准否更生聲請事項,是聲請人自須「翔實」補正。又聲請人就本件自始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透過律師之專業協助,對於上開補正事項之完成應無任何困難可言。
 ㈡聲請人雖於113年11月19日當庭提出民事陳報狀檢附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臺企銀帳戶)之111年11月19日至112年5月15日帳戶明細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49至154頁;下稱臺企銀帳戶明細),並於同日接受訊問時陳稱:已將所使用金融帳戶資料全數陳報,且力盛公司薪資得以臺企銀帳戶之薪資轉帳內容為佐證等語(本院卷第140、141頁)。然因聲請人所提供臺企銀帳戶明細欠缺完整性,且力盛公司前經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以苗院漢民睦113消債更82字第27580號函(本院卷第43、44頁)調取聲請人任職期間之薪資資料,今未回覆。從而,本院依現存事證根本無法知悉聲請人於附表二編號1、2、10、15至21所示月份之薪資收入,更不能釐清聲請人臺企銀帳戶之存款正確數額,遑論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有無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要件之判斷。
 ㈢按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者,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可以參考)。因此,聲請人就法院通知補正事項,尤是聲請人自身最清楚之收入情況、帳戶存款數額等事項,當積極處理,倘僅以陳報未經整理或核對資料為應付,試圖將自身協力義務事項轉嫁法院承擔,實質上與拒絕補正無異,應評價為欠缺重建經濟生活誠意之違反協力義務行為。本件自本院以補正函通知聲請人補正迄今已歷時近1個半月,時間可謂十分充裕,聲請人卻僅提出不齊全之臺企銀帳戶明細,且其上亦未見就來自力盛公司收入內容為任何標示,已難認聲請人有按時補正。又經本院耗時比對結果(結果如附表二),無法就聲請人之收入情形為完整瞭解。再聲請人至今未說明無法完成補正之合法事由,信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財產關係文件。綜合上述,本件因聲請人有無故拒絕提出財產關係文件行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更生之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375,923
47,247
14%
0
0
423,170
計算至113年11月4日/本院卷第8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69,249
10,736
15%
900
0
80,885
計算至113年11月18日/本院卷第87頁、調解卷第59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61,696
380
15%
4,799
530
67,405
計算至113年10月18日/本院卷第93頁、調解卷第69頁
信用貸款
38,018
4,111
15.54%
425
500
43,054
計算至113年10月25日/本院卷第101頁、調解卷第69頁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紓困貸款
26,996
1,326
7.5%
900
500
29,722
計算至113年10月25日/本院卷第174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49,062
6,967
15%
0
500
56,529
計算至113年10月16日/調解卷第65頁
信用卡
78,537
11,836
15%
0
500
90,873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借貸
297,150
23,837
16%
0
0
320,987
計算至113年10月17日/調解卷第63頁
7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
292,500
25,387
16%
0
3,479
321,366
計算至113年11月19日/本院卷第159頁
8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43,913
陳報債權總金額/本院卷第169頁
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55,613
貸款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16,354
合計
1,549,871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備註
1
111年9月
力盛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2
111年10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3
111年11月
力盛公司
薪資
36,469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49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4
111年12月
力盛公司
薪資
39,096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0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5
111年年終
力盛公司
薪資
80,000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0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6
112年1月
力盛公司
薪資
38,517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1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7
112年2月
力盛公司
薪資及獎金
42,101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1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8
112年3月
力盛公司
薪資
22,400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2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9
112年4月
力盛公司
薪資
32,603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3頁臺企銀帳戶明細登載
10
112年5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11
112年6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23,600
本院卷第69頁
12
112年7月
勞保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23,600
本院卷第69頁
13
112年8月
勞保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23,600
本院卷第69頁
14
112年9月
勞保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23,600
本院卷第69頁
15
112年10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16
112年11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17
112年12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18
113年1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19
113年2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20
113年3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21
113年4月
力盛公司
薪資
未陳報
雇主未陳報,亦無相關薪轉資料可特定
22
113年5月
力盛公司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83,502
雇主未陳報,依本院卷第157頁登載
23
113年6月
苗栗縣○○鎮○○街00○0號早安美芝城竹南民族概念店
薪資
28,000
依調解卷第25頁所示聲請人陳報內容登載
24
113年7月
對照本院卷第29、163頁,應為在勁順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任職,但派駐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矽電子公司)工作
薪資
20,405
本院卷第183頁
25
113年8月
同上
薪資
23,424
本院卷第183頁
26
113年9月
同上
薪資
24,339
本院卷第183頁
27
113年10月
同上
薪資
19,581
本院卷第184頁
合計
無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