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代 理 人 喬湘秦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黃添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
爰請准予
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依
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