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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添達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添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