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請准予
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依
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