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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心慈即黃秀琦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同上住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心慈即黃秀琦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