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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

代  理  人  黃浩章(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温妍媛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