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温妍媛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聲請人鍾兆平即鍾靜容即鍾兆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
之聲請。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