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吳岳洋
被
上訴人 林英萍(即林陳綉玉、林蒼茂之
承受訴訟人)
林亮宏(即林陳綉玉、林蒼茂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誌(即林陳綉玉、林蒼茂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林英萍、林亮宏、林建誌為被
上訴人林蒼茂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再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民事上訴狀(本院卷第37至42頁)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林蒼茂於114年1月1日死亡,且其
繼承人應為長女林英萍、長子林亮宏、次子林建誌,此有林蒼茂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資料、
戶籍謄本手抄本、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各1份(均附於本院卷)在卷
可稽,是本件應由林英萍、林亮宏、林建誌承受訴訟。因上訴人及林英萍、林亮宏、林建誌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
法官 賴映岑
法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