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20日內,提出記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定事項之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一審雖將
小額訴訟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依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不因此改變其為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故受理其上訴之地方法院
合議庭自仍應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參照)。次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原請求上訴人給付149,990元及
遲延利息,
嗣減縮聲明為請求上訴人給付78,203元本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審雖仍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不因此改變其為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本院受理上訴,自仍應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又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並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定各款事項,為兼顧
兩造程序利益,
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補正表明
上開事項之上訴理由狀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