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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明偉 
上列當事人與王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度訴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以聲請法官迴避狀,聲請本院敬股法官陳景筠迴避聲請人請求王玉君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此部分依上揭法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
                           法官  黃思惠
                           法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