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1號
陳蕭碧霞
李文霞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4樓之1陳晏樞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