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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 90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藍豐鈞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