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575號(調8)
代 理 人 徐浩瑋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苗司簡調字第5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代 理 人 徐浩瑋 到
相 對 人 范振達 到
調解 委員 張淑玲委員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11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4,829
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郵政劃
撥帳戶;帳號:00000000;戶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
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浩瑋
相 對 人 范振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智揚
司法事務官 曹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