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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高姜郁
訴訟代理人  范沛婕
被      告  邱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