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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25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送達代收人  賴錦新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楊明鈞
被      告  海德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德
被      告  周賢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8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113年3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3年3月5日送達證書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3年4月10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