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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涂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45元,及自民國113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19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涂宇威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至112年09月11日止欠款新臺幣(下同)35,865元,其於113 年02月22日清償1,918元,復於113 年3 月23日清償794元,扣除業務費用15元,充償違約金、利息及部分本金,尚欠本金33,745元,及自113年3月23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有其提出之債權計算表、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催告函、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等為證,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