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78元,及其中新臺幣29,779元,自民國113 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被告至113年03月1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9,779元正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
上開消費款項,並扣除被告於113年3月12日償還205元後外,另應給付29,779元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2日利息973元,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有其提出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