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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陳仲偉 
被      告  何俞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78元,及其中新臺幣29,779元,自民國113 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被告至113年03月1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9,779元正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並扣除被告於113年3月12日償還205元後外,另應給付29,779元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3月12日利息973元,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有其提出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等為證,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