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14元,及其中新臺幣65,858元,自民國113 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民國113年04月2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8,514元正(含本金65,858元,至113年4月24日止利息1,682、974元)未給付,及自113 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查詢單、歷史帳單、消費明細查詢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