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小字第38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