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佳瑩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新竹市北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訴訟
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