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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林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新竹市北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