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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馮鏈輝 
被      告  徐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1,397元,及其中1萬875元,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