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1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78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向原告申請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以年利率百分之7.78計算利息。
詎被告自113年2月8 日止,尚積欠新臺幣29,613元
等情,有其提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