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家洋
徐至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89元,及其中新臺幣19,975元,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