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5,852元,及其中5,019元,自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