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4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蘇偉譽
被 告 施建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16元,及其中新臺幣1,736元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申請租用門號,其中包含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736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0,680元,
迄今仍未支付,有欠費門號資訊、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費用帳單(末期)門號服務申請書、
監護人切結書等影本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