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小字第5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9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