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96號
袁子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7日20時33分,在苗栗縣頭份市中華、隆恩橋路口,駕駛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南往西方向左轉彎往隆恩橋方向行駛,與訴外人劉美君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沿中華路外側車道北往南方向直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系爭車輛毀損,原告請求代墊修車工資新臺幣(下同)2,400元、烤漆6,227元,合計總額8,627元
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送肇事資料(含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紀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行車執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修繕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