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涂美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337號)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楊國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涂美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