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
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