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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對於被告王進賢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追加王進賢為被告,但未陳明對於被告王進賢 訴之聲明為何,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正本,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 繕本(均含證物)。 二、提出被告王進賢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王進賢之 年籍資料及 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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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