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至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54元,及其中新臺幣15,290元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簽訂約定條款。被告至113年8月17日起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5,290元、
違約金1200元、1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7日164元,合計16,654元,有其提出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等費用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