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明雄
理 由
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終結。
惟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具狀陳明非其駕車撞毀原告之停車場出入口感應門欄,而係訴外人劉奕嫻駕車撞毀,並提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為保障被告得以行言詞辯論之利益,及調閱被告及訴外人劉奕嫻之警詢筆錄,故本院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