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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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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  
被      告  楊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72,884元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之1,000元部分即屬溢繳。原告於113年7月15日、同月18日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計2,000元,即溢繳1,000元,應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