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苗小字第7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國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72,884元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所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是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之1,000元部分即屬溢繳。原告於113年7月15日、同月18日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計2,000元,即溢繳1,000元,應依
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