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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7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安若  
被      告  邱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349元,及其中新臺幣80,0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期限屆至,屆期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同一内容續約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25,每月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至民國113年9月10日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94年9月29日起之利息15,349元等情,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債務查詢分攤表、債權收買請求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證,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