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力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165元,及其中2萬5,548元自10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