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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苗小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玟憲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及終止電信契約之補貼款,查被告住所址設臺中市沙鹿區,且使用電信服務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亦載明其他臺中址,有被告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所附申請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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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